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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资讯] 从版权纠纷案看舞台艺术作品的著作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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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1-10 |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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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​近日,《红色娘子军》芭蕾舞剧著作权权属、侵权纠纷案纷纷扰扰,也引发了我们对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反思。
  事件回顾
  1991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施行。1993年,梁信和中芭达成一份协议,约定梁信授权中芭使用红的改编权,有效期10年,一次性支付酬金5000元。中芭负有署名责任。从2003年起,双方多次商讨续约事宜,最终没能达成共识,由此产生了诉讼,经过一审判决、二审判决、再审裁定,中芭仍需向梁信支付报酬并道歉。
  相关法律规定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规定,著作权包括:署名权、修改权、表演权、改编权等。
  第二章第一节第九条(十七)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规定,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,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。
 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,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。
  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九条规定,著作权属于公民的,公民死亡后,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,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。
  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条规定,作者的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。
  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一条规定,公民的作品,其发表权、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,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;如果是合作作品,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。
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、著作权(署名权除外)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,其发表权、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,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,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,本法不再保护。
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、摄影作品,其发表权、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,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,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,本法不再保护。
  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七条规定,使用他人作品演出,表演者(演员、演出单位)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,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
  事件反思
  本事件的裁定均体现了公平正义,体现了对著作权的尊重,更为舞台艺术创作划定了一条必须恪守的道德底线。
  文艺工作者通过辛勤付出创作出书籍、影视剧等各种形式文艺作品,就是为全社会提供可全民共享的精神食粮,我们需要学习和借鉴其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智慧结晶,必要的前提是,建立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的基础之上。但在文艺创作丰富多彩的今天,社会变得浮躁,由于产权意识的淡薄和产权保护的不力,各类侵权事件时有发生。
  一部好的文艺作品是需要岁月沉淀、精雕细琢的,那些原创的、散发着鲜活的思想热力的作品,更需要像生命一样得到应有的敬畏和尊重。尊重原创、保护版权,才能更好守护人类思想的尊严与活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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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1-11 |
点赞了,好文章,不错啊,可以收藏学习了啊!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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