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《红色娘子军》芭蕾舞剧著作权权属、侵权纠纷案纷纷扰扰,也引发了我们对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反思。
事件回顾
1991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施行。1993年,梁信和中芭达成一份协议,约定梁信授权中芭使用红的改编权,有效期10年,一次性支付酬金5000元。中芭负有署名责任。从2003年起,双方多次商讨续约事宜,最终没能达成共识,由此产生了诉讼,经过一审判决、二审判决、再审裁定,中芭仍需向梁信支付报酬并道歉。
相关法律规定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规定,著作权包括:署名权、修改权、表演权、改编权等。
第二章第一节第九条(十七)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规定,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,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。
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,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。
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九条规定,著作权属于公民的,公民死亡后,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,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。
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条规定,作者的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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